在环保上,我们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执行和落实。要落实环评新政,政府要抛弃“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治污思维,让民意对环评具有发言权,甚至否决权。
今后一些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不会被批准。前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发布,旨在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我国首次出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近来连续发生的几起大规模环境污染事故,让人们的环保意识愈来愈强烈。回顾这几起事故,有的属于人为操作或技术层面上的原因,但有的就直接与项目的规划设计有关。比如陕西凤翔铅中毒事件,其中值得反思的就是,为何如此有悖环保常识的“大项目”,却能在村民居住地附近上马?
其实早在2002年,国家就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其中有专章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了规定。但法律的规定不可能细化到具体的细节,对于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需要予以细化和具体化。特别是随着规划环评未经评价即审批的现象不断发生,也需要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划环评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
因而,环评新政的发布,既有法律规定具体化的必要性,也是出于现实需要。与建设项目环评不同,规划环评所涉及的利益群体比较复杂,并经常和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思路发生冲突,特别是在GDP和保护环境的取舍上,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难获一致意见。如此对规划进行环评,必然会牵涉不同群体的利益。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在国家层面建立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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