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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大省山西鼓励公众参与环保

2009-09-27   来源:新华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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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外,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信息,均应向市民全部公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发布一切能够帮助公众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的信息……”

  中国“污染大省”山西,近日出台《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环境立法、监督及管理,特别是对一些重污染企业的相关信息及建设项目的审批,公众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以往,市民获得环境信息的唯一方式,就是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但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布,却一直没有相关规定。”山西省环保厅宣教中心主任李景平认为,这既影响了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晓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市民对环境问题的投诉。

  作为中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山西的空气、水因煤炭开采和加工利用而受到严重污染。在全国污染严重的城市中,山西临汾、阳泉、大同曾连续几年名列三甲。

  山西省环保部门曾作过一次公众环境意识调查,85%的公众要求根除地方保护主义,而政府应勇于承担环保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的环保意识空前高涨,而民众的关注和参与、批评和拥戴、监督和支持,是中国环保的重要推动力量。”李景平说。

  但对于公众的投诉和正当要求,一些污染企业要么置之不理,要么躲躲藏藏,百姓大多无可奈何。对此,《办法》规定,今后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向公众公开包括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状况和排放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污染治理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对策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此外,公众还可申请获取自己关心的环境信息。公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形式提出获取环境信息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发布环保信息,并对公众投诉在规定之日内不予答复处理,主要领导将会受到问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除了环境知情权,公众还将获得更多参与权和话语权。山西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其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众公开建设项目信息。环保部门还要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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