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指出, 目前环保部正在完善环境标准和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税、价格政策,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
我国目前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仅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等3项污染物,尚不能完全反映大气污染的实际状况。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修订工作,将研究增加臭氧、细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等评价指标,完善臭氧和细颗粒物空气质量监测标准及评价方法。
完善有利于污染减排的财税政策。200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对企业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退还50%的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我部开展了开征环境税的研究工作。
进一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安徽、山东、云南等省(区、市)提高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提高到1.2元。今后,将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指导和督促地方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试点,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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