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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负责人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答记者问

2010-02-10   来源:新华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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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9日,摸清污染源“家底” 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环保部负责人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答记者问

  我国9日发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标志着历时两年多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圆满结束。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国情调查 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记者: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是一次重大的国情调查。请您介绍一下普查成果对我国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将起哪些作用?

  负责人: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此次污染源普查基本掌握了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和行业、地区、流域的分布,各类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存在问题等情况。初步建立了国家与地方各级各类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有助于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动态跟踪、实时监控和总量核算。梳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源,将污染源普查数据应用到环境应急和预警中,提供事故应急措施、报警信息和救援信息。普查建立起的基本单位台账和数据库,使各级环保部门可以直观地查阅,便于今后更好地开展环保监管工作。

  记者:既然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不可避免缺乏经验和借鉴,请问如何做到依法普查?

  负责人: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国务院明确的任务,完成这项任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依法行政是保证科学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为此,国务院发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共分7章42条,明确规定了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在污染源普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客观,《条例》明确规定,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依据其他法律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此次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地在国家制定的普查总体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分别起草了本地区的普查实施方案,由政府印发,增强了普查方案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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