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数据可作行政处罚证据
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行政处罚的证据———这是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是在原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他同时表示,按照新《办法》规定,现场监测数据也可作为证据。“环保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对于取得的违法证据,在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形该如何认定?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等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对重点污染企业管理划分了国控、省控两类。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这两类重点污染企业都必须安装污染源时时在线监控设施,这些在线监控设施必须与有监管权的环保部门进行联网。也就是说,对应监管的环保部门在它自己的网站上,可以直接看到污染企业的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以及排污是否达标。
今年1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了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包括首钢、宝钢(分厂)以及伊利、中国一汽等大型企业在内的超过9000家企业纳入了国控监督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国控企业都要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包括环境保护部在内的各级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环保部门通过时时在线来监督管理这些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和权限,国控企业的监督管理仍然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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