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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评论:保障环境安全就是保护生命权

2010-03-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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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两会”期间,民生问题引起了许多代表、委员的关注。而环境安全作为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不容忽视。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使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共同的呼声。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经济在高速增长的同时,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在2009年召开的“第四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说,我国目前水污染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的重要因素,近90%的城市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约2.7亿农村人口受到饮水安全威胁。

   环境安全,不仅仅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污问题,更是一个与民众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问题。绝大部分污染物排放到环境后,都被植物或动物体所吸收,最终进入包括饮用水在内的每种食物,被输送到很长的食物链的最后环节。食物链上每种生物的生存和健康状况,最终必然影响到人体。因此,保障环境安全,不仅是一个加强法律意识的问题,也是一个强化生命意识的问题。

   要强化环境安全,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一些企业把违法排污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捷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靠偷排、漏排、直排等违法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以争取产品的市场份额,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环保部门的权力有限,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额度偏小、处罚程序周期较长、执法威慑力不足,将使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环境安全问题就难以保障。因此,除了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之外,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感到切肤之痛。

   要强化环境安全,必须让环境执法硬起来。一些地方环境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地方保护的原因,有官商勾结腐败的原因,有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原因,有环境执法运行机制方面的原因,还有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如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在人、财、物方面均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制约,一旦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之间发生冲突和矛盾,在经济增长速度和总量成为衡量地方政府执政绩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环境执法的干预就在所难免。所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强制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要强化环境安全,必须完善和保障以公众参与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还要健全公民和环保组织因提起诉讼和司法审查而发动的司法监督。强大的社会监督将使环境破坏者无处遁形,使消极执法者被追究。

   环境安全的核心,就是尊重每个生命;也只有尊重所有生命,才有真正的环境安全。让我们共同为环境安全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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