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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国家层面立法有望启动是否采取强制保险仍存争议

2010-09-21   来源:法制网(北京)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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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新环境经济政策,到现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推了近3年,有关加强立法的呼声一直未断。

  “目前,立法已经取得了一些新进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近日透露,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都在积极往前推。但是,他也坦陈,对于是否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论。

  前七月突发环境事件119起

  之所以要力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潘岳认为,它与我国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污染事故高发不无关系。潘岳透露了这样一组数据,2010年1月至7月,环境保护部受理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19起,涉及化学品污染的环境事件83起,占70%。

  “这些事故不仅直接污染环境,而且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进而危及社会稳定。”潘岳认为,运用市场手段,比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加强环境污染的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置,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2007年底开始在全国一些省进行试点。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有近700家企业或者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包括船舶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增加到近1700家企业或船舶;试点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从2008年的1253.14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4383.16万元,增幅为249.7%,总承保金额从2008年的20.25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58.71亿元,增幅为189.94%。

  “除了江苏省无锡市、苏州市以外,截至今年6月底,湖南省全省共有150余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企业中已有16家先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污染事故均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潘岳说,此外,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城市圈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机制。重庆市6家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或者投保意向协议。云南昆明滇池周边已有45家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国家与地方层面立法均有启动

  潘岳介绍了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的最新进展。据他介绍,在国家层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成为国务院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的重要政策;在国务院2010年一类立法计划项目《太湖管理条例》研究论证中,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条款,纳入了该条例草案。同时,环境保护部正在积极协调,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地方层面,《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运输危险品的船舶投保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沈阳市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例、河北省关于污染减排的条例,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了相关规定。

  在启动立法的基础上,潘岳说,配套技术规范也在逐步完善。“今年1月,环境保护部联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他告诉记者,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制定工作进展显著。同时,环境保护部还在推进硫酸、合成氨、造纸等行业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的制定。

  潘岳介绍,环境保护部还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目前,已经组织研究提出了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予以营业税优惠的政策建议。

  “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种种问题。”潘岳说,这些问题既有认识问题,也有立法问题。“对于是否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论。”潘岳表示,对此,环境保护部将继续深入研究,特别是总结试点经验,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好立法论证工作。针对目前一些地方正在进行的强制、半强制试点,潘岳说:“我们支持这些尝试。”

  潘岳告诉记者,有关配套政策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投保企业的鼓励措施还比较不足。“前段时间,湖南省株洲市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其投保额度的50%在当年应缴排污费中冲抵。”潘岳希望,地方上能更多地探索这样的一些政策,国家层面也必须加快推进相关的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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