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两年,云南省7 个环保法庭至今没有审理一件环境公益诉讼案。十年前,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而两年前,从云南省多家法院挂牌成立环保法庭之时起,媒体和公众就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云南环境公益诉讼寄予了巨大的期待。两年后的现实是:无米下锅。云南省大多数环保法庭都在审理非环保的案子,共7 个环保法庭,至今都没有审理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月18日《云南信息报》)
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但在我国,环保法庭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直到近年,为应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我国贵州、江苏、云南等地才尝试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对环境司法保护的途径进行探索。实践证明,环保法庭对于普及环保法律知识、维护环境司法的权威、激发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热情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环境污染涉及到的受害者众多且分散、污染造成的后果延续时间可能较长、污染区域可能跨越行政管辖区域等特殊性,使得环保司法在我国依然步履维艰,云南省 7 个环保法庭两年无案可审就是一个缩影。
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终极途径,环保法庭两年无案可审实际上折射出当前环保维权的困境。这种困境,首先表现在环境污染的受害者索赔难。仅以今年为例,从大连港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到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尽管事故责任认定清清楚楚, 行政处罚也“ 一步到位”,但是对受害方的赔偿方案却是千呼万唤出不来 ,种种迹象表明赔偿最终很可能不了了之。而且,有些污染事件即便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额相对于污染对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来说,也是杯水车薪。
环保维权困境,还表现在环保诉讼难。先说立案难,我国法律将环保诉讼原告的资格限制为“必须要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这一规定在不少地方(如云南省)实际上已经异化为只能由社会组织或政府机构提起公益诉讼,而将个人排除在外,使得一些原本有诉讼需求的受害者告状无门;再说取证难、执行难,特别是涉及到跨行政管辖区域的取证和执行 ,由于触及地方利益,更是难上加难。正因为如此,尽管我国每年的环境纠纷数量很大,但绝大部分环境纠纷却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特别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解决的,法院受理的环境案件数量仅为环境纠纷数量的 3% 左右(2009年7月 28 日《中国环境报》)。
解决环保维权困境,仍需从司法途径破题。从法律层面来看,不仅要清除个人提起环保诉讼的障碍 ,而且在司法救助制度上,因为环保诉讼成本高且受害者不仅仅局限于原告本人,如果让环境维权的个人独自承担所有费用,不但不公平,也会挫伤他们的维权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环保诉讼法律援助基金,对参与环保维权的个人进行补助。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要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的环保诉讼公益律师队伍 ,为环保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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