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起,《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将“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定为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地相关部门的环保成绩被列为年度考核项目。
为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条例要求各地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实施年度考核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为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将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创造条件。通过环保举报投诉制度,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目前,合肥市已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以300~3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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