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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实施意见 提出实行海陆环保一体化

2011-01-28   来源:福建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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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福建省近岸海域清洁和较清洁海域水质面积达到59.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日前,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提出2012年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要达到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

  严格控制陆源排污

  陆源污染是近岸海域污染的源头,约占各类污染因素的85%左右。

  “近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氮和磷,其中罗源湾、闽江口、泉州湾沿岸局部海域氮和磷含量超标严重。”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源环保处处长李涛表示,污染物超标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城镇在建和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以及工矿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未完全达标配置脱磷除氮设备,农业使用的氮肥和磷肥通过径流流失,畜禽养殖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都造成氮和磷含量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我省海湾口小腹大,水动力及水交换条件差。

  《实施意见》针对陆源污染提出3条措施——重点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监控和检查力度;实施沿海渔村的“海漂垃圾整治”和“家园清洁行动”,严格垃圾入河,逐步实现污水达标离岸深海排放;在沿海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减少农业面源和畜牧业排放污染。

  李涛建议,沿海地区还可通过扩种红树林、放流增殖、投放人工鱼礁、整治清理滨海沙滩、建设沿海防护林、污染物回收、调整养殖密度等方式,恢复近岸海域生态,减少赤潮、鱼病等灾害发生几率。

  海上自身污染、涉海工程污染是近岸海域污染的另外两大原因。李涛表示,此次《实施意见》对海上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尤为重视,要求制定并完善我省赤潮及突发性污染事故等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下一步将加紧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等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上污染应急机制。

  实行海陆环保一体化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需要多部门共同合作。然而长期以来,环保部门负责陆上环保、海洋部门负责海上环保,两项职能未实现无缝对接,导致陆源排放造成的近岸海域污染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此次《实施意见》首次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责任,要求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实行海陆环保一体化,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对监视监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和整治。

  今后,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治理,确定氮磷营养盐、COD、石油类和其他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负责陆源污染监管,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局负责监控海上污染源,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涉海项目管理,形成“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的海洋环保新格局。

  同时,《实施意见》将去年我省在国内率先实行的环保“一岗双责”制度(对各级政府和40多个省直部门环保监督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并将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延伸至近岸海域环保,沿海各级政府每年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这说明,各级政府、部门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分工,负起防范近岸污染的责任。民众有权举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设海洋环保执法、监测、应急队伍。”李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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