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区某工地凌晨施工噪音扰民被投诉,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工地施工方处以罚款5万元。这是自去年10月1日市环保局接管原来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油烟污染等行政处罚权以来,对同类案件所开出的罚款数额最高的一张罚单。工地施工方不服该处罚,认为市环保局处罚适用法律不当,遂将市环保局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同类案件此前最高只罚1万元
2010年12月28日凌晨1点0分至1点10分,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东区水云轩馨园商住小区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中山市石岐区厚兴土石方工程部正在工地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挖泥施工。经查明,该工程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擅自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市环保局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并于今年3月17日向对方正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工地施工方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处罚金额有不同意见。此后,施工方在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向市环保局递交了减免处罚金额的申请书,但并未获同意,遂将市环保局告上法庭。
17日的庭审现场,原告方代理人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如果有违反了相关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原告方代理人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同类案件的处罚书。据该处罚书介绍,此前市人民医院附近一工地同样因为凌晨过后施工造成噪音污染,但当时对此拥有执法权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出的罚单是5000元。“为什么同样是政府单位,对于同样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处罚结果?”原告代理人认为,这样的处罚有失公平。市环保局:处罚适用法律恰当
市环保局方面认为,原告方代理人认定的法律条例有效的前提是,工地要取得正规的排污许可证。但事实上,被处罚的工地并没有取得正规的排污许可证。原告也对此事实没有异议。而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同类案件不同处罚结果的疑问,市环保局方面认为,仅从处罚书上来看,并不能看出原告所说的案件和现在这起案件的情况是一样的。从该案件本身来说,市环保局对其进行的处罚适用法律是恰当的。
17日,法院对该起案件未当庭宣判。
“处罚金额不大难禁违规行为”
据了解,我市规定,晚上10时到次日6时,不允许一般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除此以外的夜间施工行为就违反了相关的规定。环保部门在获悉以上违法行为,经查证后向施工单位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夜间施工行为,对多次违法不予整改的施工单位可处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而据有关人士介绍,区区几千元甚至是最高额度的1万元罚款,对于一些大型工地来说,所起到的震慑作用并不大。在某些施工队里,赶工期完成任务所能获得的奖金可能比罚金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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