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国务院拟出台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中国气象局组织起草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中国气象局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为了处理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及气象部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定、气象设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规范气象设施的保护措施。要求气象部门按照相关质量标准配备气象设施、设置保护装置、建立安全制度;对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三是细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区分不同类别的气象台站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提出不同的要求,明确划定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对高空气象探测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及其探测环境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建设工程的建设,提出了程序性要求。
四是规范气象台站的迁移。在大量气象台站迁移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气象台站迁站条件、程序、选址要求、迁站费用承担等问题。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公众可以在6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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