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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发建设

2011-05-25   来源:人民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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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副部长: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发建设

  近年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能源、资源、交通、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日益增多。自然保护区调整有哪些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又该怎样约束?日前,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进行了解读。

  不合理开发建设削弱保护区功能

  李干杰说,近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日益增多,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削弱了保护区的功能,降低了保护区的价值;自然保护区管护设施建设滞后,日常的保护、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尚未完全落实,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受到影响;很多保护区设立后,由于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保护区与社区矛盾有加剧的趋势;一些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及其栖息地和生态重要区域尚未建立保护区进行保护,海洋和草原类型保护区的规模落后于保护需求,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一些地方片面认为建立自然保护区会影响和限制地方发展,建立保护区的积极性不高。

  保护区建立后原则上五年内不调整

  李干杰说,为防止一些地方随意调整自然保护区而损害其功能,国家明确要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在调整时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相关部门备案。也就是说,无论是县级、市级还是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都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此外,严格限制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并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风景名胜区不应与保护区交叉重叠

  李干杰说,我国除了自然保护区外,还建立了很多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有些园区之间交叉重叠,一个区域挂多个牌子的情况不少,造成实际管理上的混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从严管理就是要按照自然保护区的规定管理,因为自然保护区的要求是最严的。

  设立保护区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一些影响,该采取什么对策呢?李干杰说,一是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和权属等特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对保护区内野生动物对居民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补偿。二是建立当地居民参加的自然保护区共管机制。吸收当地居民参加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既增加保护的力量,又增加老百姓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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