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解读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其中提到
云南9个环保法庭两年仅审过2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源不足、等米下锅,但此案对日后的类似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随着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社会各界也开始关注这起案件给业界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昨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一一解读有关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判决理由。“云南是我国成立环保法庭较多的省份,但这两年来,全省9个环保法庭仅审理过2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借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通报,目前,云南环境公益诉讼虽处于案源不足、等米下锅的状态,但目前审结的这起案件,对云南日后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4304520元
是目前国内此类诉讼中最高的民事赔偿
田副院长通报,本例环境公益诉讼在判决方式上有所创新。较之前省内外的环境公益诉讼,这次诉讼采用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二审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普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304520元的判决。这是目前为止国内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最大金额的民事赔偿,其社会影响大,对环境污染危害行为的企业与个人行为能起到一定的司法震慑力和教育、引导作用。
同时,二审判决确定将赔偿金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该资金也是全国第一例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资金。判决赔偿金支付给该专项资金将有利于本案环境污染的专项治理,也有利于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可从实践中总结得出,环境公益诉讼案通常具有复杂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重大的特点,并不适宜在基层法院审理。
在云南,目前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专门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有昆明市、玉溪市和曲靖市。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数量并不多。因此,可以将该类案件放到成立了专门环保审判庭或环保合议庭的中级法院审理。这种做法有利于集中审判力量、积累审判经验、统一审判标准和尺度。
从全国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来看,司法实践不断在突破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定为检察院,和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两类上。
此类案件的两个最难
举证和鉴定
我国并没有环境损害鉴定机构
田副院长说,经过两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结合现在环保法庭案数量少、公民环境公益诉讼意识不强的现实情况,探索尝试扩宽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很有意义。“我们认为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都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所以本案中,环保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本案诉讼,也是本案的亮点之一。
环境公益诉讼最难的两个问题是举证和鉴定。田副院长介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此外,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中,并无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法院采证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困难。本案中,关键性证据是由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评估报告。
新闻链接
中国17起环境公益诉讼
大部分胜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开报道的、我国各级法院已受理的各种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至少有17起。这些审判实践的有益探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及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较好的范例。在已发生的17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6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1起;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的有6起,行政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有3起,环保社团作为原告起诉的有3起,公民个人起诉的有5起。
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6起环境公益诉讼全部胜诉;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3起环境公益诉讼2起胜诉,1起正在审理;环保社团作为原告提起的3起环境公益诉讼1起胜诉,1起撤诉,1起调解结案。但从最终效果看,也可视为胜诉;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5起环境公益诉讼均以败诉而告终,其中3起裁定不予受理、2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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