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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机动车限行

2011-06-28   来源:东北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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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缓解机动车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从今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分阶段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以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污染汽车的步伐。据悉,7月份为劝导期,自8月1日起将实施处罚。这是记者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2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目前,越来越严重的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哈尔滨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构成复杂,对人体健康危害大;机动车污染属于低空排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更直接;机动车数量多,增加较快,排放量大。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地区还会诱发光化学烟雾,对城市环境安全构成潜在风险。经哈尔滨市政府批准,哈市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分阶段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以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污染汽车的步伐。

  据介绍,哈尔滨市现有黄标车80万辆,市区在用车辆43万,其中黄标车7万辆左右。据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统计,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7辆国II、14辆国III、28辆国IV的污染排放。黄标车造成的大气污染占汽车尾气污染总量的50%以上。限行的有两类汽车:无有效环保标志和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黑A号段和黑L号段机动车,以及哈籍驾驶人驾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外地籍驾驶员驾驶外地号牌汽车违反通告规定进入哈尔滨市限行区域的,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教育、劝阻,要求驶离限行路段。军车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限行采取分阶段、分区域,从小到大、由点及面,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一方面给广大市民一个接受和适应的过程,另一方面便于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第一阶段从2011年7月1日起的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时至9时、16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哈尔滨市中山路(珠江路至河沟街)、红军街(河沟街至春申街,不含博物馆环岛)行驶。第二阶段从2011年9月1日起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时至9时、16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哈尔滨市长江路(省政府至南直路)、新阳路、田地街行驶。

  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将采取现场执法的方式,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闯禁区的车辆实行处罚。限制通行车辆违反规定闯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给市民一个适应期,7月1日至7月31日为劝导阶段,对违反规定的车辆进行告知和劝导,不予处罚,自8月1日起实施处罚。

  据了解,哈尔滨市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全国统一环保标志规定,目前大部分车辆已领取了相应标志。没有取得全国统一环保标志的车辆可到哈市任一机动车检测机构申领标志。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在用机动车,其环保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补发申请,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车主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其参加定期检验、为其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的检测站申请补发标志。对于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种类(黄、绿标志)有异议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环保合格标志及副本,同时将所保有车辆开到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南岗区保健路99号)申请进行技术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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