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为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进行补助。《办法》明确规定,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按一定比例暂缓下达补助资金,待生态环境状况改善后再行下达;对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县市,下一年度将不再享受此项转移支付,待生态环境指标恢复到2009年水平时,重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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