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着手审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设立了专章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严防水污染事故。
据福建省环保厅介绍,该省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近年来一些流域发生的水污染事件也给该省敲响了警钟,为堵住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漏洞,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予以保护势在必行。
该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炼油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此外,该条例草案还规定,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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