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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投资安排的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债专项资金的安排方向、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海洋与渔业产业和渔区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围绕(渔)农民增收、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以提高海洋与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及国际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和增强发展后劲为目标,应对入世挑战,调整整合投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推进产业创新和优化区域布局,培育和构筑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属单位海洋与渔业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及需要中央或省兴办的具有全局意义、跨区域性的重大海洋与渔业基础性、公益性骨干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受益范围较小、不具有广泛示范引导作用、属于局部地方投资范围的项目。也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1. 生产经营性(竞争性)项目;
2. 投资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3. 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费用列支的项目;
4. 未按规定做完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展计划处具体负责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根据国家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农业部和省财政、计委确定的年度投资方向重点,负责向农业部和省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年度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总体方案,以及年度建设项目重点、立项基本原则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转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助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遴选和初步审查,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办理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负责已纳入农业部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和纳入省计委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如一、二级渔港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上述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局财务处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市、县海洋与渔业投资计划建议,负责本市、县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遴选和初步审查,组织项目申报,协助已纳入农业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本市、县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协助对项目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协助组织本市、县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另有确定的重点项目除外)。
第八条 各海洋与渔业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负总责。
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所有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的事业(企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发展计划处负责整改工作的布置与协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省、市、县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于每个建设项目,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明确一位副处级(分管)领导作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在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帐务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除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失察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所有申报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逐项评估论证及审批、进行建设准备、列入年度计划等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全部工作和过程。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是对要求建设的具体项目进行的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须说明对拟建项目的总体轮廓设想,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筹措、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可做设计方案比较,下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与渔业行业发展规划,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根据可行性研究所获得的资料和信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总论。主要包括项目摘要、可行性研究的依据等。
2.项目背景。主要包括项目的由来、国内外相关产业及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可行性、产业关联度分析、承担单位和项目法人(人员及技术力量、现有工作基础及资产状况、所有制性质等)及协作单位概况等。
3.市场供求分析和行业发展前景分析。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国内外及本项目区现有生产(业务)能力调查与分析、国内外及本项目区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等;
4.项目地点选择和资源条件分析。主要包括项目地点的具体位置、气候、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交通、通讯、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地点比较和选择意见,项目占地范围、总体布局方案,项目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供应情况及公用设施条件等。
5.工艺技术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水平、主要技术工艺流程与技术工艺参数、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型方案比较等。
6.项目建设方案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总体思路、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成后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目标或业务能力目标,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工艺技术、质量水平、功能结构等目标)、项目建设规模、逐项详细建设内容(分类量化)等。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或规范,分类详细估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以及所需铺底流动资金;明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付方式等。
项目招标具体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8.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根据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仪器设备采购(或研制)、工程施工、安装、试运行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选择整个工程项目最佳实施计划方案和进度。
9.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机制、运行方式、人员编制、培训计划等。
10.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主要包括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生产(运行)与劳动保护措施等。
11.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不确定性分析等。
12.结论与建议。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方案比较,选择最佳建设方案,提出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及结论性意见。
海洋与渔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海洋与渔业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申报可行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项目法定代表人、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监管责任人。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须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项要求、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以及项目的有关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投资概算和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等。项目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编制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熟悉基建程序且行业形象好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对于违反基建程序,扰乱项目审查管理评价秩序,不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图纸(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影响项目评审决策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三年内不许承接本行业业务。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所有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必须经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否则不予安排,省直管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投资总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七个建设阶段,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和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组织实施;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有权部门同意后,适当合并简化建设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评估和审批。有中央和省安排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材料,由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内的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以计字号文正式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展计划处。省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等项目材料,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发展计划处,同时抄送行业主管处。省海洋与渔业局初核后,并以计字号文同时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主管司局或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评估和审批。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或省发展计划委员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的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或同级计划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招标方案。所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用A4纸报送。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含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要按照审批权限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5%以上的,须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监管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未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批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报农业部备案。不得随意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对于擅自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改正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按项目安排投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并进行拨款。
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全部前期工作(项目必须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具省、市、县计划、财政或金融部门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件),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海洋与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投资重点,负责编制提出本地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展计划处根据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投资重点和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提出本行业年度投资计划建议,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实行分批、集中、统一下达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批计划。省局发展计划处根据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分批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时转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省海洋与渔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及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中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设备购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施工单位的确定,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及中央国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要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确有特殊原因不宜进行公开招标或不宜进行招标的,经报项目原立项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中的有效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
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所选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
渔业国债项目招投标工作统一归口农业部计划司和部渔业局负责管理。对总投资300万以上的国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具有相应的甲级资质,并有招标项目所需相应经验和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资质合格、在本省从事相应招标业务业绩优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中心渔港等重大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在本省设有常设机构,资信优良,在本省从事相应业务三项以上业绩优良的机构。
第三十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标底编制要以计划部门批准的工程概算、现行规定的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项目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投底须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项目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招投标情况说明,应同时报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机构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即业主负责;同时,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其监督职责,对社会、对人民负责。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筑总面积在1 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建筑面积在1 000平方米以下、但属重要基础设施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所有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对确实找不到相应监理机构的,经项目审批单位同意,由项目单位派业务强、执法严格、素质较高的技术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择优选择资质合格、执法严格、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队伍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理。 国债项目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资质合格、资信高、在本省从事相应业务优良的监理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提前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监理单位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要把工程质量放在工程监理的首位,工程质量须经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并签字。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构件,监理人员不得签字,有权要求退换;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和签字的进场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跟班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不予签字。
监理要加强项目投资使用控制。审核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审核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变化引起的投资增减;审查工程洽商,核定工程质量及工程款的增减,并认定其对工期的影响;核定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等。
监理要加强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审查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计划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限期建成。
第八章 项目施工和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在合同签订之前,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组织好图纸会签、技术交底的工作,力求在施工前解决图纸未表达或表达不明确的问题,避免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洽商、设计变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证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下达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省局将停止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直至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投资。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关。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要按本办法八、九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对于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派专人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要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要严格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九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海洋与渔业基建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置换或截留。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建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规定,全面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或浪费损失。
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帐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市、县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项目的中央拨付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都应纳入专户管理,对于统借统还的建设资金,还应建立还贷专户,制定管理办法,落实责任,确保及时偿还。
第四十六条 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程序按现行基建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拨付。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自筹资金要坚持先存后用的原则,在项目立项前,应先筹足自有资金并存入专户,并在申请立项时出具银行存款证明;同时地方财政、计划部门必须先出具资金配套承诺证明。项目立项后,自筹资金和其他投资要先到位后,方可使用中央和省级下拨资金。
第四十九条 严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严禁挪用、侵占和套取国家资金,严禁在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一切费用的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认真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项目法人须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项目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十二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复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土建及仪器设备采购与安装等);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设计要求投产运行,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6.绘制了工程竣工图;
7.工程决算已经审计,工程项目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8.其它竣工验收必须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主要文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第五十五条 初验合格后,由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或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主管司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对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五十七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五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十九条 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监督检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建设单位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定期开展全面自查工作,于每年的12月底前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自查自纠报告。
第六十条 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十一条 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还要定期做好工程中期审计、年度审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对资金不到位、来源不正当、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并核减本单位下一年度投资,停止安排新上项目。
第六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可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舆论监督,对质量好的工程项目给予表扬,对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的项目要予以揭露、曝光。
要建立重大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
第六十三条 凡发现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建设项目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内容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查证有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要停止拨款,问题严重的要追缴(或在下一年度计划中扣回)已拨款项,并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停止安排该单位项目。
对项目在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账务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责任,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和单位相应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同时要追究监管责任人和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失察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立建设项目奖惩制度。对项目管理工作得到项目稽察和审计等部门充分肯定的市县,省将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并在安排年度投资中适当倾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将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该项目、直至停止安排该市同类项目或全部项目的处罚,并提出追究项目法人、当事人和市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责任的建议。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项目的整改。整改结果经我局审查通过后方能撤销相应的处罚决定。在向我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时,要同时报送以往项目的执行情况,这将作为我局安排该市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各海洋与渔业行政业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都要有相应的机构并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专职人员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要采取多种形式,就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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