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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整合现有回收网络,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保护环境,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治理、方便市民、培育市场、规范经营的原则,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立以社区回收点为基础、以集散交易中心为载体、以综合利用处理为目标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建设目标
通过构建由社区回收、市场集散交易中心和综合利用处理三个层次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使我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90%以上可用废弃物得到回收利用,基本消灭二次污染。
(一)社区回收网络。由社区回收点和街道回收站组成。
1.社区回收点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主要是废纸、废塑料、生活性废旧金属、废玻璃和废橡胶等品种)。回收点设置根据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实际情况,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统筹安排,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相衔接。回收价格根据市场确定,采取定时上门与定点交售,固定设点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回收,回收的再生资源日收日清,原则上不作储存,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
2.街道回收站是收运、整理、暂存、中转的固定场所,即相对集中每天在社区回收点分散回收的再生资源,将再生资源简单地分类、整理,以便企业利用或进入集散交易中心。回收站按照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的原则统筹设置,要符合市容环卫、环保的要求,并按有关标准落实必备设施。
3.回收从业人员以目前街道环卫站和废品收购站人员为基础,优先招用我市下岗待业人员,特别是“4050”(即女40岁,男50岁)就业困难人员。回收人员实行“六统一”和“四规范”(即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器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和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地点)的行业管理,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切断不法分子的销赃渠道,彻底改变卫生面貌。
4.社区回收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1)由区(县级市)和所属街道负责牵头会同市供销合作总社,区(县级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环卫部门共同规划和管理;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社区回收点、街道回收站和流动回收车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统一标识,并负责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按照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规划要求,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利用,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与居委环卫收集点合并,组成新的社区回收点,或作为街道回收站。对无证无照的回收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3)街道回收站建设经营权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自主合法、规范经营。社区回收点由取得街道回收站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统一建设。
(二)集散交易中心网络。集散交易中心是对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其主要功能:一是接收街道回收站回收的再生资源,以及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二是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三是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资源有序流动。
1.集散交易中心的设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我市内环路外与居民区相对隔离的地区选点。初步拟建6至8个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集散交易中心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和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分离,业户实行储存区、工作区分离;服务区、经营区、工作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集散中心的建设用地规模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节约和集约用地。
2.集散交易中心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1)由市供销合作总社会同市经贸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共同规划。
(2)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和经营权实行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制定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投标的主体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
(3)集散交易中心应具有治安、消防、外来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中心内各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区 (县级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三)综合利用处理网络。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绿色政策”。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供销合作总社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政策,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可回收再生资源的实际情况,选定有相应规模和加工制造能力的生产企业,作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工生产的终端,吸纳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资源再利用的现代企业加入,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选定开发利用项目,以政府项目的形式,对外招商建设,逐步形成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再生资源产业群,促使再生资源行业走上产业化道路。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市、区(县级市)和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作为召集人,市经贸委、发改委、建委、法制办、规划局、环保局、市容环卫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城管支队、供销总社等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经贸委是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业务主管单位。
各区(县级市)和街道(镇)要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要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和再就业工程,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工作职责,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二)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市本级和区(县级市)财政每年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市本级和区(县级市)有关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立法。依照国家即将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及相配套的办法和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处理规范和标准,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从业标准等,为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网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1.对规划确定的回收站和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利用再生资源的项目,市政府和区(县级市)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2.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对集散交易中心的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并在资金、用地上给予支持;对设立的社区回收站点,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
4.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对长期坚持使用和添加再生物料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制要求可使用再生资源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应用再生物料。
5.科研部门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对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等支持。
(五)培育骨干龙头企业。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牵头,各区(县级市)再生资源开发(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参与,吸收社会力量,采取多元投资等形式组建再生资源开发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在推进网络建设过程中,龙头企业要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六)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作为我市再生资源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行业自律和价格、品种、流向,行业准入标准、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
(七)发动全社会参与。发挥宣传媒体的导向作用,增强全社会对资源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要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动员市民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引导市民自觉交投再生资源和使用再生资源产品。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政府采购制度,带头使用再生资源产品;建立再生资源网站,逐步推行在线回收。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2005年,选择芳村区作为社区回收网络建设的试点,白云区庆丰村选择合适的地点作为集散交易中心的试点,以积累经验,逐步推进。
(二)2008年前,基本完成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芳村等老城区的回收网络建设;在我市东、南、西、北建成4个集散交易中心。
(三)2010年,基本完成整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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