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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救援;
(三)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救援费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1.自治区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总 指 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 王永明
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俞贞贵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井植朴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刘克勤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部长 李纪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建新
成 员: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井清河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朱新安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助理巡视员 郑宗诚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卫 晓
自治区气象局党组副书记 陈栋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阿扎提·伊利亚斯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处处长 艾斯哈尔·艾力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李 建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加帕尔·热西丁
2.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启动和终止自治区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实施自治区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
(3)统一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援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联系驻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确定综合组、现场勘察和治安组、救援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组长;
(5)统一调配救援人员、物资;
(6)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部门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自治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单位组织实施救援。
(2)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害人员营救、火灾扑救、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
(3)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做好化学危害物品性质、危害性的测定工作。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救护队现场救护,指挥伤员转送,指导救护医院和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伤员。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6)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力量,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7)气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
(8)新闻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事故救援信息向社会如实公告事故发生、发展和救援情况。
(9)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10)民政、铁路、民航、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救援支持。
(二)指挥部下设综合组、现场勘察和治安组、救援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
1.综合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保、卫生、交通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
负责处理应急救援日常协调事务;
负责向各组传达指挥部负责人指令;
负责与各组的联系,督促各组工作;
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公布事故及救援信息,必要时负责与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联系。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勘察和治安组由自治区公安、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现场勘察组组长、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人担任现场治安组组长。
主要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评估;
负责事故的勘察,内容包括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数量、危害程度和事故波及范围;
负责提出并划定事故的高危险区、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
负责事故现场摄录像,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负责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言证和资料;
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保护,维护事发现场和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
负责处理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治安问题;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救援小组由自治区公安、卫生、环保、交通、经贸、质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特征,分别由不同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组长。
(1)由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特大火灾、爆炸类事故救援组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人担任组长。
(2)由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特大中毒类事故救援组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担任组长。
(3)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特大事故救援组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人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
负责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负责抢救受害人员,安全转送伤员;
负责组织群众撤离,指导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负责做好现场洗消,降低危害程度;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交通、卫生、供电、供水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
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负责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处理;
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器材、药品等急救物资;
承办指挥部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专家小组由自治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新疆大学、自治区化工研究院、自治区消防总队、评价机构等单位学者、专家,以及石油、化工、压力容器、卫生、环保、建筑设计等相关机构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相关专业专家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
负责提出控制事故蔓延、实施事故救援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其他有关技术服务。
三、建立应急救援机构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都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医药、消防等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库,储备至少保证100人使用的各类事故常用急救药品和一定数量的施救人员防护装备,并及时补充更新;交通部门指定救灾用各类特种车辆,并建立车辆档案,做到随调随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全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防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四)自治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和组织自治区重点危险化学品监控单位定期演练,保障应急能力。
四、应急处理
(一)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启动本地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成立自治区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通知自治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动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实施应急救援。
(四)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责令受到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撤离、疏散人员。
(五)参加现场救援处置的人员必须按照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方案实施救援;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五、救援方案启动及终止
(一)启动救援方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可启动本应急救援方案:
(1)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3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及一次急性中毒100人及100人以上的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
(2)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一次急性中毒50人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请求救援时;
(3)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影响特别危险的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
(二)救援终止
1、由自治区救援指挥部宣布事故救援终止。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供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
当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且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预案即作为其救援方案,不成立本预案所述的指挥部、综合小组,成立现场勘察和治安组、救援组、专家组,合并组成自治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充实到自治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
附件:
一、自治区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二、自治区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名单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特大危险源单位
四、国家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名录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单位备选名单
六、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名单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应急救援 预案 通知
附件一
自治区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 王永明
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俞贞贵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井植朴
自治区公安厅分管副厅长 刘克勤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部长 李纪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建新
成 员: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井清河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朱新安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助理巡视员 郑宗诚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卫 晓
自治区气象局党组副书记 陈栋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阿扎提·伊利亚斯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处处长 艾斯哈尔·艾力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李 建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加帕尔·热西丁
附件二
自治区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名单 综合组组长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井植朴
现场勘察组组长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阿扎提·伊利亚斯
治安组组长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处处长 艾斯哈尔·艾力
救援组组长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部长 李纪选
(火灾、爆炸事故)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朱新安
(化学中毒事故)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李 建
(道路运输事故)
事后保障组组长 事故发生地地州市政府负责人
专家组组长 相关专家担任
附件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特大危险源单位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
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中油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
中国航油新疆分公司
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石油管理局
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吐哈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吐哈指挥部
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独山子石化工总厂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西北石油局新疆新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中心
新疆有机化工厂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油漆厂
乌鲁木齐市燃气总公司
新疆煤炭化工厂
新疆天业集团石河子化工厂
新疆鸿新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联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河化工厂
库车塔化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塔西南石化公司
巴州双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四
国家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名录 青岛化学事故应急中心 0532-3889090
上海化学事故应急中心 021-62533429
株洲化学事故应急中心 0733-2381777
济南化学事故应急中心 0531-2983472 2976509
沈阳化学事故应急中心 024-25828772
吉林化学事故应急中心 0432-3976515(白天7:30-17:00) 0432-3973724(夜间17:00-7:30)
天津化学事故应急中心 022-67992365
大连化学事故应急中心 0411-6672312转2077
附件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单位备选名单 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
新疆军区防化技术大队
新疆军区防化营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护队
中油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气防站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气防站
中油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消防队
中油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消防队
自治区民航管理局消防队
自治区医学院
自治区人民医院
附件六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名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副州长 万水
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刘志勇
克拉玛依市副市长 王新明
石河子市副市长 姚小钦
塔城地区副专员 于胜德
阿勒泰地区副专员 王国新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副州长 黄三平
昌吉回族自治州常务副州长 彭家瑞
吐鲁番地区副专员 巨艾提·依明
哈密地区副专员 杨志明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副州长 徐振川
阿克苏地区副专员 付金奎
喀什地区副专员 高建军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副州长 伊马木·纳买提
和田地区常务副专员 程振山
附件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自治区应急救援中心
新疆大学
自治区化工研究院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自治区环保检验所
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油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新疆石油工程劳动安全预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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