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民食菜安全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农业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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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农发[199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蔬菜、农牧、农林、农牧渔业)、 卫生、商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局(厅、委、办):当前,我国蔬菜产 销形势很好,数量充足,质量不断提高,冬春淡季已有明显改善。但是,由于 污染和农药使用管理不善,蔬菜市场缺乏卫生监督,有些菜区仍然使用高毒高 残留农药,居民食菜急性中毒或慢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严重威胁着 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 措施,防止有毒有害蔬菜进入市场。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蔬菜生产基地必须无公害、无污染。各地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当 地卫生、环保部门,对现有蔬菜基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清理,对有 污染的要尽快采取措施,排除污染或调换基地。今后安排新的蔬菜基地必须考 虑无公害、无污染。蔬菜基地一旦确定,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 在其周围设定缓冲带,严禁在缓冲带以内进行排放有毒有害废物行为的开发建 设活动,严禁对其排放有害的污染物。
二、加强蔬菜产区农药管理,禁止在城市郊区确定的蔬菜基地销售高毒高 残留农药。城市郊区县、乡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蔬菜生产主管部 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和流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监督 检查。
三、蔬菜生产上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县、乡两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 要加强组织对菜农的培训,指导防治蔬菜病虫害,要求对蔬菜用药只准使用低 毒低残留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和进行农业综合防治,少用激素农药,严禁 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要注意采收安全间隔期。农药毒性以国家公布的为准。
四、严禁受污染的有毒有害蔬菜进入市场。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 对本蔬菜市场的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特别是城市(镇)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要 努力创造条件,不定期、经常性地进行抽查,发现有毒有害蔬菜除销毁外,还 要依法进行重罚,以求从根本上保证人民食菜安全。
农业部、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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