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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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浙环控[1996]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噪声超标排污的计征以“天”为基本单位,每天按昼夜时段划分。昼夜均超标的外境噪声,其收费额要分别计算,迭加征收。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计征。声源不以噪声超标小时累计数计征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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