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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养老保险争议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2004-05-03   来源:工人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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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档案

    王明阳,北京橡胶一厂工人,在权益遭到侵害时因采取违法的过激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后通过法律途径使其权益得以维护。

    职工王明阳:

    用违法行为维权曾受到处罚 寻求司法救济依法获得权益??

    职工王明阳,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企业的侵犯,多次找企业协商解决,遭到拒绝。王明阳绝望中在公共场所采取极端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之后,王明阳找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新起点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诉讼,依法获得了失去的权益和13万元的经济补偿。

    当前,在企业经营和改制中,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往往采取上访的形式寻求行政途径得以解决。当一些行政机关、行政领导对职工的合法要求采取敷衍或不作为时,职工往往会做出过激行为,导致事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超出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底线,事件的性质发生了不应有的变化。

    用违法行为去反对他人对自己权益的不法侵害,不仅使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甚至自己的权益可能会由于违法行为而使已丧失的权益损失进一步扩大。王明阳一案的始末充分说明,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维权行为,是职工应遵循的行为准则。———编者

    2004年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一起工伤、养老保险争议案的生效判决将该案执行完毕。

    2003年7月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橡胶一厂破产清算组诉职工王明阳工伤、养老保险争议案做出判决,王明阳胜诉。2003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2004年1月15日,判决执行完毕,王明阳领到厂方给付的自谋职业安置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的工资、2001年1月至2003年7月的生活费共13.7448万元;返还厂方提前退休奖金10100元,退还1997年12月以来已领的退休金5万余元。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保险金从每月810元提高到每月1126.28元。工伤鉴定七级办理提前退休

    王明阳,男,北京橡胶一厂工人,1962年10月进厂参加工作,1975年10月5日在岗工作时因机器的传动链条无防护装置发生工伤,左手食指、中指被轧断,1997年9月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

    1997年11月30日,厂方以“如提前退休,除发退休工资外,每月发给170元工伤补贴”为承诺,为王明阳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王因提前退休从橡胶一厂领取了10100元奖金。厂方自1997年12月起,每月发给王520元退休金和170元工伤补贴。停发补贴引发争议

    1998年5月,厂方以“厂里在执行文件时有错误理解,应该纠正”为由,停发了王明阳的170元工伤补贴,也不让其回厂工作,王认为领导欺骗了自己!其在数十次找厂方有关负责人得不到解决后,又到市化工集团公司劳资处、北京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走访,要求回厂工作。厂方以“社保号已经入电脑登记不能更改,关系转走不能恢复”为由,拒绝王回厂工作。1999年6月至11月,王明阳先后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海淀区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请求再审,要求判令厂方继续发放170元工伤补贴。

    由于王明阳的工伤鉴定中未确认护理等级,不符合享受护理费和享受工伤护理费的条件。仲裁、诉讼中,王又未请求判令厂方纠正要其提前退休的错误行为,只请求判令厂方继续发放170元工伤补贴(工伤护理费)。2002年8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复查,驳回王明阳的再审申请。企业破产职工绝望

    2000年12月25日,北京橡胶一厂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根据北京橡胶一厂破产后《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解答》的规定,王明阳得知,如果厂方未给办理提前退休,企业宣告破产后自己有权选择自谋职业,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破产自谋职业安置费数万元,还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退休金也高于1997年的数额。但是,由于厂方错误地为自己办理了提前退休,使自己无法享受上述待遇。他多次向破产清算组和市化工集团公司反映。2002年1月,厂里主持工作的一位负责人说:我们无权解决。

    2002年1月24日下午,王明阳因就企业对自己的不公正态度在公共场所作出过激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仲裁裁决厂方败诉

    2002年4月至9月,王明阳先后3次向市化工集团公司和破产清算组递交要求纠正提前退休的错误、或给予经济补偿的书面材料。他得到的答复是:“橡胶一厂已破产,财产上缴国库,任何人无权动用,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2003年1月13日,王明阳向北京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明阳申诉后经审理认定:被诉人未举证申诉人(王明阳)符合因病退休的依据,其在申诉人既无病因事实、病退申请的情况下,为申诉人办理因病退休的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委裁决对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的病退予以撤消……法院判决职工胜诉

    北京橡胶一厂破产清算组不服仲裁裁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企业是根据被告提出的患有多种疾病为由,为其办理的因病退休手续;被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已超过了法定申诉时效应予驳回;请求依法维持原告为被告办理因病退休的决定。

    ?? 被告辩称:由于橡胶一厂对被告隐瞒了退休条件,错误地为我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故要求撤消原退休证及相关手续;被告应享有在岗职工的一切待遇,橡胶一厂清算组应按安置方案及政策解答的规定向被告支付自谋职业安置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明阳原系橡胶一厂职工,1975年发生工伤事故。1997年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同年11月橡胶一厂经其上级单位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批为王明阳核发了《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证》。王明阳因提前退休从橡胶一厂领取了10100元奖金,其退休后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1999年3月王明阳领取了工伤证。

    2000年12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橡胶一厂破产。2001年5月15日,橡胶一厂清算组公布《橡胶一厂破产后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规定“……在职职工自谋职业安置渠道为:由橡胶一厂清算组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橡胶一厂破产后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解答》第9条规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等级为5~10级的,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凭工伤证按致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30个月,(其中七级伤残的标准为20个月),同时应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3600元)。

    法院认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王明阳系伤残七级的职工,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橡胶一厂依据上款规定为王明阳办理了提前退休的手续显属不当,因此王明阳要求撤消橡胶一厂为其办理的提前退休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撤消北京橡胶一厂于1997年11月30日为王明阳办理的《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证》及与此相关的一切退休手续;

    北京橡胶一厂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与王明阳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将王明阳的人事档案转入市或其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王明阳自谋职业安置费686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元。

    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王明阳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的工资28120元,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给付王明阳2001年1月至2003年7月的生活费9854元;

    王明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北京橡胶一厂破产清算组提前退休奖金10100元。法律思考

    本案是因企业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因工致七级伤残的工人办理提前退休引发的劳动争议,纵观本案始末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在劳动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的危害性应当引起重视。

    本案的争议源于厂方为了达到让职工提前退休的目的,明知王明阳因工伤轧断左手食指、中指,被鉴定为7级伤残、未确定护理等级,却按关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等级标准,承诺并发放了每月170元的工伤护理费,尔后又以“执行文件时有错误理解,应该纠正”为由,只纠正发给170元工伤护理费,不纠正为王办理提前退休的错误;企业明明是“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王明阳办理的提前退休,但在诉讼中却说是“因病提前退休”;企业明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却不按规定为王办理清退回厂的手续;破产清算组本应依法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劳动权益问题,却以“企业破产”为由予以拒绝。

    企业有法不依,任意侵犯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妨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造成了本案企业与职工6年的诉累和职工的过激行为。

    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不严。现行行政规章对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很严厉,但对执法主体规定的不明确,执法不严,以至发生当事人举报无门、不能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法律责任、及时纠正该违法问题。

    二、社会保险争议的预防及职工维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作为企业内部的基本矛盾将会长期存在。劳动争议中涉及的劳动权利义务问题,与职工的生存权利、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如果处理不妥当、不及时,可能引起矛盾激化。

    本案当事人在数年中数十次找厂方及主管上级,得不到解决后作出极端行为的教训提示我们: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信访部门应认真领会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认真处理职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光有好态度还不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解决劳动争议投诉的问题落到实处,切实负起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的责任。任何无视法律规定、不负责任地推诿、敷衍,都可能给社会安定带来不应有的影响。

    三、职工应学会依法维权,应到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本案当事人虽然有维权意识,但是缺少法律意识,领导许愿提前退休,职工就照办,不问法律是怎样规定的,造成权益受到侵害;发生劳动争议后,未寻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先因诉求不对败诉,又因长期反映得不到解决、企业破产感到绝望,在公共场所作出违法行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王明阳的劳动争议案是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新起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发生转机的。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王的来访后,对王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明确答复:“厂方不论是按因病、因工伤给你办理提前退休都是错误的”。还数次找化工集团公司协商,建议让橡胶一厂破产清算组以给王一部分经济补偿的办法解决争议。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使王从中看到了希望,情绪得以平缓。当王再次出现心理危机时,王的妻子找到新起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以咨询的方式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援助,帮助王提高法律意识、理智思维,依法维权,最后终于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讨回了公道,维护了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应该指出,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早已纳入了法治的轨道。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学会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懂之处,应到工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咨询或寻求法律帮助,避免再走王明阳所走的弯路。

   四、防止因劳动争议引起矛盾激化,需要社会各方的综合努力

    本案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之所以逐渐趋缓、最终能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解决争议,是社会各方不约而同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及当事人自己逐渐觉悟的结果。当事人王明阳无论在6年上访、咨询的过程中、还是在采取过激行为被阻止后、以及参加仲裁、诉讼的过程中,人格始终受到尊重;北京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对解决争议起到关键作用。当事人透过仲裁员、法官严守纪律、一丝不苟的工作,转变了对司法、对社会的消极看法,冷静地思考问题也是该问题能通过司法途径顺畅解决的另一因素。(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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