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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谁买谁受益!

2004-07-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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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由谁买?为谁买?《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由企业买,为职工买。有人说,这一规定违背了“谁买谁受益”的常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不得不承认,在企业与职工仅靠一纸合同维系的今天,有多少人能认识到企业与职工,仍然是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呢;即使职工还把自己看成是企业的主人,又有几个老板还有这种情结呢。难怪《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7年多,参保企业,按职工人数计,尚不及总数的30%。即使在欧陆,在120年前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德国,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也才达人口总数的63%。
    这也许是全球性难题。
    但是,应当看到,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人本经济,你若把职工真当外人,不尽责任还不行。这在工伤保险制度的设定上,得到充分体现。从法律上讲,企业不给职工买保险,根本就不可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言之,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法律是不允许存在的。以此为前提,擅自生产的,要绳之以法;擅自生产又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不言而喻。这些都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和人文关怀的普世性。因此,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中,真正面临考验的,是政府的有关执法部门,而不是企业。
    另一种误读,认为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法律层次很低。其实不然。《安全生产法》第43条对工伤保险有明确规定,这表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国家意志,而作为行政规章的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理解为对《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细化;由此上溯到54年前,新中国刚刚建立,政务院就依据《共同纲领》制定了行政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其法律层次与现行条例也不相上下。
    因此,再多的托辞也拒绝不了社会发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客观需要,它已成为当今世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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