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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把工伤保险费列入最低工资是否合法

2005-01-13   来源:检察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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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得知县城一家玩具厂正在招收一批临时工,便去应聘,被录用后与厂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0元。合同还载明,这350元工资中包括50元工伤保险费,职工自主决定是否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我认为这样的合同条款不公平,但为了能得到这个工作,我签了这份合同。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 吴勇

吴勇读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由此可见,职工个人不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主体。而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最低工资标准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国家规定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需要,这是国家要求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这些规定说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工伤保险这样的福利待遇。因此,工伤保险费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范围之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自己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转嫁给职工,达到自己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综上,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伤保险内容的条款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工厂的这种违法行为。

检察日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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