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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问题调查及解决思路

2005-06-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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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伤社会保险。到2002年底止,参保单位7424个,参保人数为549873人。参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为基数,单位参保率为44.1%,职工参保率为63.66%。目前成都仍有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至今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影响企业参保积极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参保前的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仍由企业支付;二是参保后仍有部分费用由企业支付。为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市社保局从2000年起对参保前"老工伤"的费用支付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所谓"老工伤"是指成都市实行工伤社会保险之前(即1996年4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由企业支付待遇的人员。

    这次调查工作是在青白江区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历时两个月完全成的。调查前,市社保局后对市属各区(市)县和市直管的部分企业中有关人员进行了老工伤调研工作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被调查的参保职工达474802人,调查面为参保人数的86.35%。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调查分为三个大类二十个项目,有关数据统计分析如下:

    (一)轻伤、重伤和职业病总人数为30179人,占调查职工总人数的6.36%,其中轻伤人员24863名,占工伤总人数的82.3%;重伤人员4882名,占工伤总人数的16.18%,职业病人员461名,占工伤总人数的1.53%。

    (二)应进行伤残鉴定的老工伤人员20863名,其中已鉴定为1-4级的328名,占应鉴定总人数的1.57%;已鉴定为5-6级的316名,占应鉴定总人数的1.5%;已鉴定为7-10级的529名,占应鉴定总人数的2.54%;尚未鉴定的19690名,占应鉴定总人数的94.38%。

    (三)因工负伤并已退休的人员共8558名,其中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全残退休的732名,占工伤退休人员的8.55%;符合法定年龄退休的7826名,占工伤退休人员的91.45%。

    (四)由企业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人员1524名,年度支付待遇总额为424.40万元。其中系配偶的678人。平均年龄61.1周岁,年度支付抚恤金达219.23万元;系父母的452人,平均年龄75.3周岁,年度支付抚恤金达109.62万元;系子女的394人,平均年龄13.8周岁,年度支付抚恤金达95.55万元。

    (五)由企业支付因工作残护理费的人员317名,年度支付护理费总额为8578万元。其中享受A级护理费的28人,金额达11.32万元;享受B级护理费的54人,金额达17.46万元;享受C级护理费的96人,金额达23.28万元;享受相关护理费的139人,金额达33.71万元.

    (六)工伤医疗、器具费,年度支付总额为295.7万元。其中医疗费268.11万元,器具费为27.58万元。

    二、"老工伤"年度费用总额预测

    根据调查汇总数据分析,"老工伤"全市年度应支付工伤待遇为805万元,还不包括下列因素:

    (一)参照纳入调查范围企业的医疗费用的比例测算,未纳入调查企业的医疗费用预计还需300万元左右。

    (二)因工负伤退休的7826名职工和按国发[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休的732名职工,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按600元测算,支付总额还需27万元左右。

    (三)461名职业病人员,均按1期程度测算,从工伤保险实施后的费用支付实际看,年度人均医疗约在3000元左右,约需138万元。

    综合以上数据测算分析,全市年度增加工伤待遇支付总额将达到1700万元左右。

    三、解决"老工伤"的方法

    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思路:

    (一)风险共担法。风险共担法就是根据"老工伤"费用的需求测算,适当提高工伤保险费率。这种方法体现了社会保险风险共担、互助互济的原则,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老工伤"费用风险。成都市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0041.00元,按应参保人数863663人测算,缴费工资总额86.72亿元。按增加支出1700万元计算,需增加工伤保险费率0.2%。全市今年应征收工伤保险基金4969万元,为当年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9%。增加工伤保险费率0.2%后,总的平均费率仅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1%左右。

    (二)费用清偿法。这种方法的具体做法是,有"老工伤"的单位,向社保机构实行一次性费用清偿后,"老工伤"待遇由社保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这种方法对于"老工伤"较多的大型工业企业压力较大,困难企业甚至无力承担。按成都市现行破产时的工伤费用清偿标准,1-4级人均清偿费用为15万元左右。

    (三)分项纳入法。这种方法就是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节余状况及"老工伤"费用的需求状况,将"老工伤"待遇的支付项目分年度逐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这种方法在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很少,没有支付能力的地方难以实施,同时也不利于彻底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费用风险,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工伤社会保险的管理。

    上述三种方法中,本人赞同第一种即风险共担法。这种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增加费率低,参保单位具有承受能力。如果积累较多的地方,还可以少增加费率;2、"老工伤"待遇可以一次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彻底化解和分散了参保单位的"老工伤"的费用负担;3、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央直属企业的参保积极性;4、有利于工伤保险各项数据统计分析和管理;5、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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