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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005-09-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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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这一规定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实行的多方责任制度不同。它体现了工伤保险遵循的雇主责任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实行社会保险类型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2/3。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是一般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雇主责任类型的是少数国家。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购买商业保险。但不管哪种类型,实行的都是雇主责任制,即完全由雇主承担缴费责任,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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