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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致残的程度是如何判定的

2005-09-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工伤致残的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包括伤残等级在内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制定。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划分和评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按照这个标准,等级划分共分10级,1—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判定的依据是:
  (1)器官损伤。它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5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的等级划分,请参阅第79题。
  (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者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者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