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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2005-09-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确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据此,工伤职工就医应当注意:
  一是明确了解本统筹区域内哪家医疗机构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所谓服务协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统筹区域内的有关医疗机构就工伤患者就诊、诊疗项目、药品、辅助器具管理,费用给付乃至争议处理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是《工伤保险条例》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加大工伤医疗费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确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有关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提供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重要标志。
  二是工伤职工应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工伤职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外,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职工工伤保险给付范围。
  三是考虑到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以及工伤保险制度管理方面的现实状况,为避免引发矛盾,工伤职工需要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