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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治愈的农民工离开医院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吗?

2006-04-04   来源:安全时讯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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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2005年10月15日,某市某个体工商户魏老板雇用王大勇等9名农民工在其开办的砖石艺术加工厂工作,在工作中农民工王大勇不慎被石头砸伤左腿,造成其左腿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随后,王大勇被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王大勇一直住在该院。11月11日,魏老板提出,鉴于大医院费用太高,想把他转到小医院养病,并答应一定会帮他治好病。对此,王大勇表示同意。随后魏老板请人将王大勇偷偷抬上轮椅,接出了医院。事后,王大勇的主治医师经查实,王大勇的医疗费用一共是23955元,已付12000元,医院还有11955元未收,而且魏老板并未给属下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上工伤保险。
    魏老板把王大勇接出医院后,并没有遵守承诺为其转院,而是把他安置在一间出租屋内,让他独自一人养伤。2005年12月15日, 魏老板要王大勇回农村老家养病,并拿出一张协议书,表示可以赔王大勇5000元,以后的事情与他无关。这时,王大勇觉得有些不妙,通知了家里人。
    请问:本案中,老板将未治愈的工伤农民工偷运出医院可以省掉应付的医疗费吗?王大勇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潘时谊

潘时谊:
    目前,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已是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案的情况比较典型,其典型性表现在:一是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二是雇主履行工伤保险责任和义务的问题;三是农民工的工伤待遇问题。以下分析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1、关于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本案中雇用了王大勇等9名农民工在其开办的砖石艺术加工厂工作的魏老板,有为本单位全体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但经查实,魏老板开办的砖石艺术加工厂并未参加工伤保险。
    2、由于魏老板开办的砖石艺术加工厂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因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本案,魏老板应负责工伤农民工王大勇的全部医疗费用,并在王大勇的工伤医疗期满后,根据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给付王大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费用。
    3、鉴于以上分析,王大勇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赔偿申请,首先是要求魏老板补齐应交给医院的拖欠款,并继续承担工伤医疗费用;其二也可以聘请律师依据法律程序争取自身的合理权益。 由此可见,只要我们工伤农民工知法懂法并按法律途径寻求自身的合理权益,那些不法老板必将为他们的愚蠢之举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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