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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

2006-04-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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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车票。

     5、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边证》复印件。

     6、评定为1-4级残废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7、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8、失踪者必须增加以下材料:

    ⑴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⑵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9、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增加以下材料:

    ⑴城镇户口的提供劳保关系卡或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⑵非城镇户口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⑶本市户口职工死亡后,其非本市户口的供养人要求支付一次性待遇的,提供供养人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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