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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能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2006-06-06   来源:安全时讯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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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您好,我是1996年参加工作的一名企业合同制工人,合同于2006年底到期。2005年4月我在车间上班时发生工伤,之后被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七级,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之后一直在家休养,企业也按时给我发放工伤工资、交纳养老等各种保险金。2005年10月,在家休养期间,因家庭困难我又到另一家企业打工,原单位有所耳闻后,多次要我回企业上班,并发出书面通知,因我离现在上班的单位很近,上下班很方便,又能照顾上家庭,所以我就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不承认在别处上班,说仍在家休养。春节过后,我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原单位赔偿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45000余元,原企业以我在工伤休养期间到别处打工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请问我能否领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李 东

李 东:
    你好!
    来信案例涉及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你受工伤到被劳动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的期间,你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而你所在企业只给你发放工伤工资,这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你可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克扣你的工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你有权在劳动合同届满之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用人单位提出的你在工伤休养期间到别处打工的事实,并不能构成其拒绝向你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理由。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16个月;7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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