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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不能取代工伤等社会保险

2006-08-07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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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某地某中外合资公司高薪聘用了博士生钱某担任公司开发部经理。当时,公司董事会给钱博士定的工资为月薪1.5万元,另有开发提成奖,并说明医药费报销、工伤、养老等问题都包含在工资里了。钱博士想:我刚31岁,一般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工伤对于自己来说也不可能发生,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钱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2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2004年8月25日,钱博士在公司的生产基地现场查验刚开发的新产品时,由于现场环境不良,不慎摔倒,其右脚踝骨骨折,送医院住院治疗。其后,钱博士要求公司支付工伤治疗的费用并给予一次性赔偿,公司未予同意。同时,双方又因劳动合同问题把官司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钱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工伤、养老保险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称,不为他缴纳工伤、养老保险,是事先讲好的,并已经达成协议,现在无权反悔。 那么,请问高薪能够取代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吗?

江苏 胡栓

胡栓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钱博士所在的某中外合资公司有义务和责任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同时,钱博士在公司的生产基地现场查验刚开发的新产品时,由于现场环境不良,不慎摔倒,其右脚踝骨骨折,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钱博士供职于该中外合资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钱博士自己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钱博士当初默许公司不参加工伤、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由此可以看出,该合资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工伤、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合资公司不仅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避免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

栏目主持人 周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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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解决途径是:根据《劳动法》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后解决途径如下:
    (1)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何为协商?法律法规提倡协商解决争议,这样有利于消除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双方的隔阂,增进团结,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要提请注意的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协商,但是任何一方或者他人都不能强迫进行协商。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何为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提请注意的是,企业调解也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当事人可以不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而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是群众性调解,完全依靠争议当事人双方的自觉、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也要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来履行,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3)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为仲裁?是指经争议当事人一方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其生效裁决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又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提请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经过仲裁,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何为诉讼?即由当事人一方申请,由人民法院审判解决劳动争议。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后,一方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的审理包括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的生效判决标志着这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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