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上班途中无证驾驶受伤能报工伤吗?

2006-08-07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安律师:
  2004年6月25日7时45分,某地建设工程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第五项目经理部职工吴某从家往工地上班途中,无证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一辆摩托车,在经过一个三叉路口时,由于车速太快,不慎与一货车相撞,致使吴某被撞伤,经送医院抢救诊断为:腰椎体横突骨折,左胫、腓骨开放型骨折。事后,吴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要求,单位领导认为吴某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又觉得吴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是没道理的。请问:吴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为什么?


湖南 刘 伟

刘 伟同志:
  工伤保险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减少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如果职工本身的行为就直接危害社会或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行为规范。为此,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做了相应界定,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有“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应当作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必要的、基本的前提。换句话说,只要符合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中任意一款情形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吴某从家往工地上班途中,因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致伤,虽然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要求,但它失去了认定为工伤的一个必要的、基本的前提,也就是说吴某无证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摩托车成为了他认定工伤的障碍。吴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而他的这种情形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要提请注意的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最好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认定。


栏目主持人 周华中

相关链接:
  1、《工伤保险条例》不将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是因为这种伤亡是由于其自身的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本身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将这种伤亡排除在工伤之外也是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九类行为是: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④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⑥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⑦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⑧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