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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挨打受伤算工伤吗?

2006-08-07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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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2004年7月22日9∶15分左右,某矿业公司运输分公司运输一站站长韩某组织召开站务会。会上韩站长公布了对本站职工的考核分配情况,随后对当日的工作任务进行安排后,回站长办公室。当班职工徐某因对领导扣罚自己的考核不服,追赶韩站长到站长室,没容韩站长说明情况,便大声辱骂站长韩某。韩站长请徐某坐下好好谈,但徐某十分恼怒并说:“有什么好谈的?!”随之便向韩站长的头部和面部猛打几拳。徐某后被办公室的同事制止,但韩站长已被打伤。经到医院诊断,韩站长为鼻钝挫伤、左眼钝挫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头外伤性神经官能症样反应。此事件发生后,运输分公司保卫人员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证实韩站长因履行正常工作被徐某打伤,并对徐某进行了相应的处罚。韩站长的妻子要求为韩站长申报工伤,但韩某考虑到是被同事打伤的,不是因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而自己又是站长,认为报工伤未必合适。因而左右为难。
    请问,韩站长因公挨打受伤,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为什么?

广州 韩 伟

韩伟同志:
  所谓工伤,简单地讲就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这是工伤保险的主要范围。由于工伤保险还具有社会性,是一种社会保险,能为社会安定发挥“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因此,随着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工伤保险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为弘扬正气,使那些因工作而受到伤害的人,从精神上得到社会的承认,从物质上也得到应有的保障,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的。鉴于我国原劳动部在1996年8月12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将“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03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也将其纳入到了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站长韩某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受到下属员工徐某的暴力伤害,是在工作的时间(当日白班9∶15分以后)和工作的场所内(站长办公室内),事实情况有单位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部门的调查证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韩某可以提请上级单位运输分公司为其到当地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并办理相应的工伤待遇。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类似于韩某这样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需要一定的旁证和公安保卫部门的调查取证及结论意见。否则,只是因为私人之间的打架斗殴和仇杀等情况,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栏目主持人 周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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