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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病伪装成工伤敲诈雇主有何后果

2006-08-07   来源:《安全时讯》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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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2004年8月10日,在某市河东区的某建筑工地打工的项某与同乡王某在闲聊时,说自己的腰部有旧伤,本来想找点轻松活干的,但为了多挣点钱回去,只好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干活。王某出主意说:你有伤病,我们可以用你的腰部有旧伤假装干活时受伤,这样可以让建筑公司的老板出点血,就算他救济咱们。俩人就此商量并达成一致意见,等骗到钱后再均分。次日下午,项某和王某和往常一样到工地上班,项某从2米高的建筑架上跳下,躺在地上假装受伤。王某便大声叫喊:“来人啊,有人摔下来了!”见其他工友围过来,项某捂住腰部不停地叫疼,建筑工地的负责人信以为真,派车把项某送到附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某为压缩性腰椎骨折,并要求交4万元作为医疗费押金。项某和王某便与建筑工地的负责人协商,说这里的医院医疗费太贵了,如果回乡下老家治就不用那么多钱,不如双方私下商定医药费。建筑工地的负责人经请示领导后认为可行,便与项某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赔偿项某4万元医药费,项某、王某收钱后,马上分赃逃离。2004年10月某日,项某又伙同王某等人到该市河西区的另一建筑工地故伎重演,被事主识破并告发。同月,犯罪嫌疑人项某被该市江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逮捕。

北京 谢芳

谢芳同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对某些心存不良并故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法之徒,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项某有腰部旧伤,仍要走进打工者的行列,本值得同情。但他心存侥幸,触犯法律,不劳而获骗取钱财。常言道:常做贼,伸手总有被抓之时。

    本案中项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如果没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若项某诈骗成功,受损失的是建筑公司。如果项某所在的建筑公司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交纳了工伤保险费,若项某诈骗成功,则受损失的必然是工伤保险基金。而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依法缴费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和补偿及规定的项目支出,对此,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必须依法严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称的刑事责任,可能构成诈骗罪。

栏目主持人 周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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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诈骗罪的情节,有三种情形:一是数额较大;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节。认定诈骗罪,既要根据数额,又要根据其他情节进行综合分析,正确定罪量刑。实践中认定诈骗罪,其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的大小,是衡量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骗取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骗取少量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当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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