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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生活区因不安全因素受伤能定为工伤吗?

2006-10-25   来源:《劳动保护》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编辑同志:
    现有一个问题,请给予解答。
    2006年8月8日晚,我公司电力检修部锅炉管阀班工人刘保国因设备紧急消缺加班。他于当晚22点55分结束工作,23点25分离开车间骑自行车回家(家在电厂生活区)。
    因生活区马路正在维修,刘保国在回家的路上,撞到堆在路边的一堆沙子上(车速快),人从上面翻过去碰在铺路用的硬石堆上,导致头、面部受伤。经诊断为: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眉部约2cm创口,上唇右侧一长约3cm“J”型创口、尾部豁口,下牙床中央2颗牙齿撞断,面部及牙床共缝十七八针。
    出事地段情况为:照明较差,路边堆有修路材料,警示标志不明显,防护围栏缺失。
    生活区马路维修单位是本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自负盈亏),即新疆安居物业公司的下属建筑公司施工队。
    我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其已下班,且未受到机动车辆伤害,不能算工伤,但因在公司生活区马路(属于公司管辖,维修费用由公司支付),且维修单位也是本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所以我不敢贸然确认其不是工伤,现不知如何处理。特向您咨询下面4个问题:
(1)这种情况是否能定为工伤?(2)目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3)工伤及其他赔付应由谁承担?(4)伤残鉴定应由谁出面申请,待遇由谁支付?
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
公司安全监察部 热孜燕


热孜燕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受伤不能定为工伤。因为该职工受伤是在骑车回家的路上撞到一堆沙子所致,而不是因为受了机动车的伤害。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款规定的内容,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虽然该职工受伤的地点是在生活区,且存在“路上照明差,路旁堆有修路材料,警示标志不明显等不安全因素”。但生活区已不属工作场所,自然受了伤不能算工伤。
    因为不能定为工伤,发生的医疗费自然不会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也就不存在“工伤赔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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