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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途中走失致残 农民工能否获赔

2007-05-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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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6年初,辽宁省灯塔市某红砖厂法定代表人周某派女儿和女婿杨某等人到四川省招募农民工。包括罗某在内的农民工乘火车赶往北京。当火车行至河北省高碑店火车站停靠时,由于杨某等人组织不力,导致罗某误认为已到终点北京西站,在忘记携带行李的情况下匆忙下车。火车再次启动后,一同前往的农民工发现罗某走失,要求杨某派人返回寻找罗某。杨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中间竟一度忘记此事,4天后才派人返回找人。
  
  罗某既不识字又从未出过远门,不懂得向有关机关求助和报警,而红砖厂在向罗某家人预支工资时又扣押了罗某的居民身份证,再加上罗某下车时未携带行李和现金,无依无靠的罗某在走失后只好靠流浪乞讨生活。在乞讨过程中罗某双下肢被冻坏死,无法行走。一个月后罗某被人搭救回乡,并做了双下肢截肢手术,导致终身残疾。罗某随后将红砖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红砖厂赔偿其经济损失。
  
  说法:
  

  维护农民工权益是我国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被告红砖厂在组织招工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和保护农民工安全的义务。一审判决被告红砖厂赔偿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罗某对自己冻伤致残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其过错不能够成为被告红砖厂免除责任的理由。被告红砖厂在招工过程中,对农民工途中的行为有一定的管理权利和管理职责,同时也有保护在旅途农民工安全的义务。红砖厂主要有如下过错:首先,杨某等人对农民工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这是导致罗某走失的重要原因;第二,杨某明知或应当知道罗某身无分文、无衣御寒且初次出门因而可能对如何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自我保护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杨某不仅不及时找人,还一度忘掉此事,因此对罗某被冻伤致残负有严重过错,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杨某等人非法扣押了罗某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也会导致对罗某的救护产生不利的影响。尽管被告没有直接侵害罗某,但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对原告的基于特殊关系的安全保护义务,其不作为与原告的冻伤致残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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