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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定

2007-08-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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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广州市的一名失业人员,以前的单位曾为我办理了失业保险。请问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士,是否一定要领取?另外,过去我已办过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但没有领取,缴费年限是否可以和以后再次就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我的一位朋友已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但未领完失业保险金便很快重新就业了,这该怎么办?

  读者梁岩

  梁岩读者:

  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选择领取的,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领手续。

  如果重新就业前已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就要重新计算,不能合并计算;未办理过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才能合并计算。

  你的朋友已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但未领完失业保险金,又重新就业,可办理结转手续。即他可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结转,与下次失业时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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