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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由谁确定?

2008-01-15   来源:中山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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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张某是某电镀厂员工,2006年11月在工作时由于机器发生故障,左手受伤,经住院一个月痊愈,但其一直不到单位上班。企业多次催促张某到厂上班,张某以自己享受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为由拒绝上班,请问张某的做法对吗?

    [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期限。《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条例》规定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并非每一个工伤职工都需要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而是要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和根据伤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张某负伤住院治疗后是否痊愈、应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出具相关证明,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张某所在的单位可根据有关的机构确认来决定员工的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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