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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遭暴力侵害致死属于工伤吗?

2008-01-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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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姓陈,今天向您咨询一个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一个侄女,今年19岁,在一家食品厂打工。今年3月31日刚上班,同班组有两个年轻人打赌说:只见过搅拌机搅面的样子,没见过搅人是什么样子。其中一青年指着我刚上班的侄女说:你把小陈扔进搅拌机搅搅不就知道了。另一青年打赌说:你敢把她扔进去吗?那个青年说:敢。他不由分说就把我侄女抱起来扔进了搅拌机。随着我侄女一声惨叫,人就被搅拌机搅了进去。一青年见势不妙,赶忙伸手往外拉人,可是连自己也被搅拌机卷住搅成重伤……切断电源后,我侄女已惨死在搅拌机内。目前,打赌的两青年一个已被刑事拘留,另一个正在医院抢救治疗。我们亲属找厂方协商解决侄女的后事问题,厂方认为我侄女不属于工伤,不同意拿钱办侄女的丧事和进行补偿。请问,我侄女在上班时遭遇不法暴力侵害致死,到底属不属于工伤?企业有没有责任进行补偿?

读者:

    老陈 老陈同志,你好: 首先,我们对你亲属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和慰问。关于你侄女在上班时遭不法暴力侵害致死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假如事实如你说的那样,应该属于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你侄女上班时因暴力致死,既符合上述第三条的情形,也符合上述第一、二条的情形,所以应当属于工伤。

    企业若不认为是工伤,那就看看当时有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因为该条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治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据你所述,你侄女之死是因为青年人打赌造成的,看当时你侄女有没有参与他们的打赌。若参与了,是自己愿意配合让他们扔进去的,就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的情形,就不属于工伤。但一个人是不会轻易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的,所以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很小。从你讲述中得知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相信事实终会查个水落石出,此事会依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关于企业能否给予补偿问题。本案既是一起劳动(民事)案件,同时也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的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已垫付了工伤保险费用的,当事人获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据上可知,你侄女办丧事所花费用及应得赔偿在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办结前,企业可适当垫付,待结案后一并结算处理。该问题你可先与企业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你可向郾城区人劳局、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仲裁,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道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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