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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与老板合谋骗保,员工权益受损能挽回吗?

2008-02-2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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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朋友张在一家私营建筑公司打工,2007年3月的一天,工头安排他在工地上搬运钢筋,被高处落下的跳板砸伤腰部。由于该公司只给几个工头上了工伤保险,一般工人没上。因此,该公司在为张办入院手续时,将其填写成一名工头的姓名。治疗期间,老板曾向张告知改名的原因,希望其配合,张没异议。2007年8月,张以工头的名义,与老板签订了调解协议,拿到3万多元的一次性赔偿。

  后来,张觉得这个赔偿额度低于其预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老板侵犯其姓名权为由索赔19.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因张在工伤治疗期间没对老板改换他的姓名提出异议,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诉讼被驳回。请问张工伤后配合老板改名换姓骗取工伤保险,自身权益受损还能挽回吗?

王 伟

王伟先生:

  张所在私营建筑工程公司老板只给几个包工头上了工伤保险,说明他对《工伤保险条例》是了解的,也知道上了工伤保险才能合法经营;但他为了省钱,就在员工人数上做文章,少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这种情况并非个别。

  张配合老板骗保是错误的,法院按张的诉讼理由所做的判决也是合法的;但是,现在张要挽回自己的权益,还是有可能的。因为张真正所需的是工伤待遇,而不是姓名权益,如果继续主张姓名权益,二审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应走工伤索赔之路。何况,此前张已经拿到的3万多元一次性赔偿,是以工头的名义得到的,这是非法所得;现在,张完全可以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依法争取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张应据此向老板提出赔偿要求,如老板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少支付赔偿费用,张可依法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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