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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称旧病为工伤,该不该受法律制裁?

2008-02-2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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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腰部有旧伤的向某与汪某同在一个工地打工,2007年8月的一天,汪某给向某出主意说:你有伤病,干嘛不装成干活时受伤,让建筑公司老板出点血,就算他救济咱们。两人一拍即合。第二天下午,向某从2米高的脚手架上跳下,躺在地上假装受伤。汪某便大声叫喊:“来人啊,有人摔下来了!”见其他工友围过来,向某按住腰部不停叫疼,工地负责人信以为真,派车把向某送到附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向某为压缩性腰椎骨折,需住院治疗,并要求交4万元医疗押金。向某和汪某便与建筑工地负责人协商,说这里医院费用太高,如果回乡治疗就用不了那么多钱,不如给点钱私了。工地负责人经请示领导后认为可行,便与向某签了赔偿协议,赔偿向某4万元医药费,向汪收钱后立马分赃离去。2007年10月,向某又伙同汪某等人到另一工地故伎重演,不料被人识破并告发。不久,向某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诈骗批准逮捕。请问,向某所为触犯了工伤保险哪条哪款?

王 法

王法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很有意思,这虽是一桩针对建筑公司的诈骗案,但你能从工伤社会保险的角度来思考,这很好。向某本有旧伤仍要外出打工,本值得同情;但他骗取钱财,而且一次又一次故伎重演,又让人不齿。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向某所在建筑公司没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向某诈骗成功,受损者是建筑公司;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向某诈骗成功,受损者必是工伤保险基金。而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依法缴纳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和补偿及规定的项目支出,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一种主观故意,必须严惩。《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破坏工伤保险制度的角度来看,向某也罪有应得。

 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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