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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包干,违反劳动合同无效

2008-03-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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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山1995年9月被新型液化石油气公司招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动 合同,合同约定保障乙方(刘山)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1996年12月2日,刘山在灌 装液化气钢瓶时发生火灾被烧成重伤。在治疗期间,公司提出与刘山签订治疗费用包干的协 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付给刘山治疗费5000元,刘山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后来,因治 疗过程中皮肤感染,费用加大,刘山出院时,住院治疗费达8500元,本人难以承担,要求公 司予以报销。公司以事先与刘山达成协议为由推卸责任,不再报销治疗费用。该公司的这种 做法符合政策规定吗??

  【分析】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公司与刘山签订的工伤医疗费用包干协议违反法规规定。国家对劳动者因工负伤医 疗待遇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 费全额报销。本案中该公司所签订的一次性支付治疗费5000元协议,不符合国家规定,是一 种逃避责任的行为。?

  第二,该公事与刘山签订的治疗费包干协议是无效的。一是此协议与原劳动合同条款相抵触 ,原合同约定保障刘山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而协议条款却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约定费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二是违反国家法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医疗费全额报销, 而协议中一次性支付5000,显然不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有关规定,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双方签字同意,也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该公司应认真履行与刘山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刘山因工负伤的全部治疗 费用。?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 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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