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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在国内参加社保,在国外工作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08-05-19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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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叫孙晓云,是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总经理办公室文员,因英语水平突出,在一次公司谈判中被派往美国给领导做翻译。期间的一次酒会上,一个装饰用的工艺品被别人撞倒,砸伤了我的左腰部,经手术抢救后发现是左脾破裂。手术后我回国治疗并提出,由于我是在为公司工作中受伤的,而且是在国外工作受伤,应该按照美国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公司并没有按要求在美国为我办理保险,因此公司对这个要求予以否认。请问我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应该怎样享受工伤待遇?

孙晓云

孙晓云女士:

  你是因为在工作中受伤的,这确属工伤无疑。但这是涉及到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的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许多领域已经存在国际化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涉外社会保险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现在的工伤法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包括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认定与评残、待遇的发放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本案中,你给公司领导做翻译是临时出国,并未长期在国外居住,而且公司并未为你在国外参加社保。按照规定,应该按照国内的规定,享受国内工伤保险待遇。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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