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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工作需要陪客户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

2008-05-19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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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深圳某公司的一名营销经理,2006年11月27日,为了谈生意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我从饭店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我这种情况下的受伤劳动行政部门是否予以认定工伤?

深圳  王先生

  王先生:

  你所述情况原则上不予认定工伤,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客户吃饭”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客户吃饭”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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