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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农民工上保险 发生工伤企业担

2008-06-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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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某自2005年1月开始在某建筑公司干钳工。2006年3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楼上跌落。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医疗伙食补助费。2006年11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伤残6级。张某伤前月工资为700元,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7年1月20日,张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以张某是农民工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从身份上讲是农民工,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公司应该依法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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