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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受伤仍属工伤

2008-06-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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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秀英系广东省深圳市金色阳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康市潭口加工厂(下称金色阳光)临时工。2004年12月14日13时30分许,张秀英骑自行车上班,途经江西省南康市潭口电信局门口路段,横穿公路时发生与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医院诊断张秀英为:右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部硬腔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南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秀英驾驶车辆过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即‘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张秀英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05年2月24日,张秀英向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为张秀英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赣市劳社伤认字(2005)第1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意认定张秀英为工伤。金色阳光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金色阳光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因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的违章行为,不属于应受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因此受到的伤害,不能推定和理解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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