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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雇工受伤 为何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2008-07-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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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许某原是市交通局县乡公路处聘用的人员。2004年8月5日,许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许某不负事故责任。8月18日,许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12月1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许某的用工主体是事业单位,目前有关政策对事业单位用工尚无明确规定为由,向许某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暂时不受理该申请。许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该不予受理决定违反《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依法履行工伤认定职责。2005年2月4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许某作为事业单位(市交通局县乡公路处)的雇工,其有关工伤待遇等问题显然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其雇佣人员的工伤认定办法尚未出台,该项职责应由哪个机关行使亦未明确,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暂时不予受理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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