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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的划分

2008-07-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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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7、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8、用人单位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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